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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福康虚假广告宣称能治愈各种癌症

新华报业网  2008-03-26

      海福康虚假广告宣称能治愈各种癌症

  近日,市民杨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她手机接到的一条来自136846985××手机发来的短信,内容是癌症治疗取得重大突破:最新深海生物制剂,当天见效,已成功治愈肝癌、肺癌、胃癌、肠癌等各种中晚期癌症千人。不扩散、不复发、不转移。咨询电话40065026××。癌症治疗是世界医学难题,一个什么样的“生物制剂”,居然能“当天见效”,“彻底治愈”多种癌症?而且“不复发不转移”?

  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吹破牛皮

  保健食品被当做“抗癌神药”

  按照短信中提供的电话,记者打过去,得知这是一家名叫“北京金极品国际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电话。据自称叫小孙的“8003号话务员”介绍,这种“生物制剂”叫海福康之侣口服液。其核心成分是“海藻硒多糖”。该产品有三个特点:1、患者服用没有任何毒副作用;2、海福康口服液属于高活性抗癌物质,非常利于人体吸收;3、见效很快,当天见效。对重症患者服用10-20天精神、食欲有明显改善。并且给了记者一个查询该产品的网址。记者询问这种产品的价格,小孙很热情地向记者介绍:根据病人的情况,20天一个小疗程服用20瓶,价格为1990元;如果严重20天要服用40瓶,价格为3980元。记者问及在哪里可以买到该产品,小孙告诉记者:他们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委托物流公司送货,货到付款。随后记者上网查询了一下,看到了这种生物制剂的实物照片,在图片上,“抑制肿瘤”四个大字异常显眼。另外,发现这种号称能治愈癌症的制剂,居然是一种保健品,商品外包装上有一个保健品特有的“蓝帽子”。随后,记者在金极品公司网站看到了“海福康”的图片。图片左上方显示,该产品为保健品,批文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

  瞒天过海

  10年前的批文竟称“最新”

  为了核实海福康口服液的流通渠道,记者分别到西安市解放路、东大街及雁塔路等有保健品销售的药店和超市进行了查询,结果正如小孙所说,皆没有海福康口服液销售。那么,其批文又是否是真的呢?

  随后,记者把海福康口服液的批文输入了保健品现行管理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进行查询,结果为没有该产品相关信息。

  记者就此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进行了电话咨询。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品2003年以前由卫生部审批,2003年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据其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只显示由该局审批的保健品,要查询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信息,需登录卫生部官方网站。随后,记者到卫生部网站进行了查询,记者看到,小孙所说的海福康口服液注册名字为“海福康之侣口服液”,该产品确由其生产单位青岛华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卫生部批准日期为1997年11月14日。

  问题是,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保健品每5年审批1次,而海福康口服液通过审批至今已有10余年,那么,其是否通过了主管部门的第二次、第三次审批呢?

  为此,记者再次咨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部审批过的保健品目前依然有效。”至于保健品能否抑制肿瘤,该工作人员说:“目前审批的保健品没有抑制肿瘤功能。”而对于以前由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审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将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所有保健品统一换证,只是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权威部门

  海福康为虚假广告

  按照我国现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那么,海福康作为保健品,怎能直接识别、围剿、抑杀癌细胞呢?况且,1997年批准的保健品又怎能称为最新生物制剂?那位小孙的话及金极品公司群发的短信内容是真的吗?记者拿着这条短信广告咨询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规处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直截了当地指出,这是一条虚假广告。目前国家还没有一种药物可以有效地治愈晚期癌症,更别说这种制剂还只是一种保健品而非药品。

  法律专家指出,利用手机或网络销售药品、保健食品是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但这并不等于销售商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为所欲为,其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购买行为依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海福康的宣传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抗癌药品作为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对于药品广告都有上述严格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就更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广告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另据记者采访得知,国家有关部门对利用群发短信的形式,进行保健食品的不法推销,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所以,记者能够对广大消费者提出的惟一奉劝是——擦亮眼睛,别被这些虚假宣传“忽悠”了。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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