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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中有苍蝇消费者获精神损失千元

新华报业网  2008-03-24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本来高高兴兴和朋友一起吃饭,想喝点啤酒助兴,没想到啤酒瓶里有小虫子。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责任。陈小姐一怒之下,将店家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店家和青岛某啤酒公司连带赔偿陈小姐啤酒钱7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

  啤酒瓶中倒出苍蝇

  去年7月9日,陈小姐和几个朋友一起,到厚街镇珊瑚路一家饮食店吃饭。他们点了几瓶青岛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后,刚倒了几杯,就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的东西。仔细一看,发现是一只苍蝇,还有几个像蛆的小白虫。大家都被这影响得毫无食欲,陈小姐到洗手间里大大呕吐了一番。

  事后,陈小姐要求店方给一个说法。店老板称,要给他一点时间联系啤酒厂家。几天后,店老板告诉陈小姐,已经和青岛某啤酒公司联系,但该公司认为开了瓶就不属于厂家责任了,拒绝解决。店老板还让陈小姐听了当时他和该公司销售主管谈话的录音。店老板说厂家不同意解决,他也没办法。就这样,店家和厂家互相推诿,让陈小姐气愤不已。陈小姐说,这事情给她造成了很大的心理伤害。协商过程中,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10箱啤酒作为补偿,陈小姐没有答应。

  获赔精神损失1000元

  2007年9月,陈小姐将店方和啤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陈小姐有权选择店方或者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小姐认为存在啤酒缺陷责任的在于啤酒公司而不是销售者店方。啤酒公司作为啤酒生产企业,完全有条件通过封存、质量检验等方式确认产品有无质量问题。故啤酒公司同意给陈小姐补偿10箱啤酒的行为应视为其确认其啤酒存在质量问题。啤酒有小虫造成陈小姐身体不适,发生呕吐,可认定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陈小姐该瓶啤酒钱7元及精神伤害赔偿1000元,若店方先赔给陈小姐,可向啤酒公司追偿。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日前,该啤酒公司已将全部赔偿款支付给了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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